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级中学就读,一般须报名参加全市统一的高中招生考试,由学校对考生考试,由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级中学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报经市教委核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操行考核的内容为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和实践活动中的表现。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体育科学业进行考核。体育科学业考核按原国家教委《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条 每学年学校依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进行学科总评。学科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第十一条 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第三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语文、数学、外语、体育(除批准免修者外)四科中的两科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十六条 连续留级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学生可视为不适合在原校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转学或退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患传染病的学生,学校视病情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学年内学生休学,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和家长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除毕业班外,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出学校同意,可以转学。
第二十一条 外地重点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本市重点高中者,凭本人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证明其就读中学系省级重点高中)、原校的转学证书、学籍档案(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向市教委申请,经同意后介绍到本校参加插班考试,成绩达到标准,由学校在一周内报市教委核准后方可转入。经插班考试不能被重点高中接收者,由市教委安排到适当的普通高中就读。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能转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操行评定、体育科学业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批准体育科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发给杭州市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未达到毕业标准或毕业学年的操行评定或体育科学业成绩为不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可多次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补考。达到毕业标准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学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一年后,经工作单位或街道考核,证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 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等,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学生家长因特殊情况提出退学申请者,学校可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将退学学生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就学一年以上,未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社会实践)而退学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对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并不在《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处分”栏中反映。
第三十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其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托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工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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