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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澜中学关于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杭教人(1999)35号文“关于在杭州市教委直属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的试行办法”,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2学年起在本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并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聘任原则

1、聘任工作必须以《教师法》、《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学校设岗需要,本着公正、合理、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在现有教职工中进行聘任。

2、聘任工作应根据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择优聘任的原则,由校长负责和组织实施。

3、学校的聘任工作应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职责,在做好定岗、定任务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4、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职数限额内,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试行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同时搞活内部分配办法,工资随职务或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5、教师聘任的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岗位职务(工种)必须取得相关的专业上岗证后才能聘任。

6、在聘任涉及人、财、物等重要管理岗位任职的人选时,必须执行人事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聘任的范围和对象

1、本校在编的教职工,聘任总数一般不低于当年教职工总数的97%。对不能胜任原干部身份岗位工作者,也可打破身份界线到工人岗位上换岗聘任。

2、上一年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3、符合有关规定调入学校的人员。

三、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校长由市教委主任聘任(聘期另定)。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按市教委有关规定,由校长聘任。

2、聘任工作一学年一次,在学年结束时进行。

3、校长主持制订学校聘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校聘任工作的原则、基本程序、岗位设置和任职要求),在认真听取学校党组织、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教委批准。

4、校长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和任职条件。

5、教职工提出书面应聘申请。

6、校长对应聘者进行初选后提出拟聘人选,在征求党组织和工会意见后,确定聘任人选。向被聘人发放聘书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聘任结果。

7、聘任关系确定后,签订《聘任合同书》报市教委确认(聘任合同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制)。

四、岗位设置和任职要求

(一)岗位设置

根据市教委规定:班级数与教职工数初中按1:3.7、高中按1:4定编。其中班级数与教师数初中为1:2.5、高中为1:2.8。班级数与行政人员(含管理人员)数为1:1.2,其中中层以上管理岗位数为12。

1、教师岗位:

根据班级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计划和1998年5月的“关于杭州市直属中学教师周任课时数的规定”(试行)设岗。

2、管理岗位:

校长1人、副校长2人、办公室主任1人、教学处正副主任各1人、学生正副主任各1人、科研室正副主任各1人、总务处正副主任各1人、团委书记干部1人。

3、行政人员岗位:

教学处:教务员2人、实验室4人、电教中心3人、图书馆4人、文印室2人。

学生处:医务室2人。

总务处:财务人员2人、财产保管员1人、体育器械保管员1人、事务员2人、水电维修1人、司机1人(兼)、食堂管理员1人、食堂工作人员6人。

办公室:档案管理员1人、工作人员1人(兼司机)、保卫0.5人(兼)。

(二)岗位要求:

1、初中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教师应达到本科学历)并具有初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中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2、教师、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总务人员的任职要求遵照《文澜中学规章制度汇编》中岗位职责执行。

五、聘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按有关规定,在教职工聘期内可以解除或变更其聘任关系。

⑴严重失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⑵有违法违纪,违背师德规范,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师生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⑶不能胜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教职工。

⑷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果较差的。

⑸人员多于现行岗位设置数,需择优上岗的。

2、确因工作需要,校长可以在教职工的聘期内,征求当事人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变更其工作岗位和任务。

3、因学校撤并或布局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列之一的,学校不得终止和解除聘任。

⑴因病和负伤,经医院诊断确需治疗和休养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5、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教职工原则上应予聘任。聘任者应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但有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所述情况的,可以解除聘任关系。

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其在聘期内辞聘。

⑴经批准出国留学、进修或定居。

⑵组织同意(或组织需要)调动者。

⑶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无法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

六、对试聘、待聘人员的管理办法

1、校内试聘。对落聘的教师可安排在教师岗位上试聘,也可安排在其它岗位上试聘。试聘期为一年。

2、校内待聘。学校对试聘达不到要求者,转为待聘。待聘期为一年。学校要加强对待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要求其按时上下班,也可安排临时工作。待聘期满仍未能达到聘任要求的,学校可报市教委批准给予辞退。

3、对试聘、待聘人员,学校可将名单报市教委师资信息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帮助试聘、待聘人员在系统内联系借用或调动工作单位。经市教委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试聘、待聘人员也可到外系统联系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4、试聘人员的待遇。试聘人员在试聘期间,其职务(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照发。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和省定职岗津贴发50%,市定岗位补贴发80%。

5、待聘人员的待遇。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其职务(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照发。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和省定职岗津贴和市定岗位补贴原则上不发。

6、自本办法实施后试聘、待聘或改任其它工作期间的教师取消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和教龄津贴等教师待遇,职工取消岗位津贴。

试聘、待聘人员在试聘、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低于杭州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

七、对拒聘人员的处理办法

1、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工作需要的大局,积极应聘,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拒聘的,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对拒聘的教师原则上只允许在直属学校内流动。对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学校可暂不允许其流动。

2、拒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本人提出拒聘之日算起)。三个月内,发给职务(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停发工资构成中的津贴、省定职岗津贴和市定岗位补贴。三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不胜任现职工作,在试聘和待聘期间向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不愿接受或仍达不到聘任要求的。

2、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3、不履行岗位职责、师德失范及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九、师范类毕业生仍执行国家规定的服务期制度。

十、聘任争议的调解

当事人因聘任发生争议的,应以协商解决为主,学校应成立以党组织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的民主调解小组,负责对出现的争议进行调解,学校调解无效的,由市教委调解解决。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9月起试行,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教委批准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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