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处分分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
二、受校纪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比,亦无免试保送和推荐给高一级学校的资格。
三、口头警告
1、凡符合以下之一,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⑴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不交作业;
⑵扰乱课堂秩序,破坏课堂纪律;
⑶破坏学校公共财产和绿化环境;
⑷不听从学校有关教职员工的正确批评教育,故意顶撞,态度横蛮;
⑸蔑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明知故犯;
⑹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包括课间操、课外活动、大扫除等等);
⑺经常说谎及有其它不良行为,欺骗教师和家长;
⑻有意破坏教师和学生的自行车;
⑼以强欺弱,高年级学生欺侮小同学;
⑽任意涂改学校通知、布告、黑板报。
2、口头警告可由班主任或有关行政部门(食堂、图书馆、总务处、传达室等等)、值周班提名,经学生处核实批准、备案并在年级大会公布。
3、经三次口头警告作警告处分。
四、警告处分
1、凡符合以下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⑴因同学关系不和而产生纠纷、矛盾,首先动手而引起打架事件或请他人参与打架;
⑵有意破坏学校公共财产,情节严重;
⑶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及联考、统考中有作弊行为;
⑷偷窃他人钱包、财物;
⑸ 学习极不认真,任意旷课,多次破坏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⑹多次不听从学校有关教职员工的正确批评教育,态度恶劣。
2、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可由班主任老师提名,学生处讨论批准,张榜公布,学校备案。
五、对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决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批准,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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