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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澜中学财务、财产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学校财务、财产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条例:

  一、学校各级领导要依法理财。要充分发挥党总支、教代会的保证、监督作用,防止个人专断、挥霍浪费、贪污腐败。主管财务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汇报学校财务情况,接受民主监督,重要经济举措要向党总支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策。

  二、学校财务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1、采购物品:

  各处室、组要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由分管主任或分管校长签审,然后按下列程序执行:

    ⑴购买固定资产(指固定设备或低值易耗品单价≥200元)由行政副校长审批。

    ⑵购买低值耗品(指单价),≤200元易耗品,其总值≤500元由分管财务主任审批,≤2000元由行政副校长审批。>2000元由校长审批。

    ⑶购买大宗物品(一次付款总价>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由主管校长与行政校长召集有关处室共同研究,报请校长批准,并指定2人以上采购或采  取公开招标形式购买,不得由个人经办购买。购买物品办完审批手续后一般由总务处采购员购买,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教学资料,计算机软件等由总务处采购  员会同有关处室派人采购。

    ⑷物品采购后应入库验收。验收后采购人员应凭经审批的采购单、验收后的发票按管理权限请有关领导签字后报销。

    ⑸各部门采购人员领用支票采购时,应凭领导签发后的采购单,到会计室领取支票申请单,报行政副校长签字,由校长阅后盖章使用,用后及时到会计室注销  。会计室应严格按支票领用程序操作,及时登记、销号。空白支票在采购人员手中一般不超过二天,未及时使用必须交回会计室注销,确保支票安全。

  2、劳务支出:

    ⑴学校因公聘请外校教师、工作人员来校讲学,须支付讲课费时,由教学处、学生处提出申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支付。(一般标准为每课时20——25元)

    ⑵学校劳务用工,由分管总务主任管理,提交清单,报主管财务主任审批,经行政校长签发后发放。

    ⑶教职工节假日加班,由分管主任提出,主管校长认可,报行政校长审批发放。

  3、因公出差:

    教职工因公外出应事先申请,由校长审批。出差后凭校长审批件和出差单据送会计室审核后,由分管财务总务主任签字后报销。借用现金出差后应及时报销(  一般不超过一周)。

  4、减免费用:

    计划内招收学生减免费或助学金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其它减免费用由校长、行政副校长签名后执行。

  5、大型活动支出:

    教师、学生举行大型活动,应事先由主管校长提出经费预算,由校长审批后,行政校长执行。

  三、学校财产管理实行总财产保管员和部门财产保管员分级管理负责制。固定资产购入(调拨)后由总财产保管员验收入库,各部门保管员领出、入帐后管理使用。总财产保管员每年应至少与部门保管员对帐一次,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固定资产需要报损应及时申请报废。报废总值超过200元应由主管校长审核报行政校长审批(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学校固定资产外借由主管主任审批,由保管员负责收回,外借设备损坏要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四、学校基本建筑项目实施要严格按《建筑法》规定,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由校长负责,副校长组织实施。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处主任和教代会代表参加的基建领导小组,对基建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基本建设项目要责任到人,确保工程质量。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要追究主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策。

  五、学校与外单位签署有关经济关系的协议必须由总务部门提出,主管校长认可,校长审批。重要协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集体讨论,校长决策,并向教代会通报。

  六、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在与外单位进行经济活动时不准私自收回扣、佣金。不准索要钱财物,如经济活动中因某种原因确实发生回扣、佣金等,要及时向主管校长或校长汇报,所有回扣、佣金必须上交学校财务,否则作违纪、违法论处。

  七、本条例解释权为校长办公会议。学校以前有关管理制度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自下发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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